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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报刊检查程序的更新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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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新刊新报的立案注册
    自戊戌变法时期始,各种报刊大量涌现,清政府即加强了对报刊开办的管理。在巡警部、民政部设立之前,清廷中央并无专门的机构来主管报刊的检查工作,但各地报刊的创办须咨请本省督抚立案。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月,刘思让拟在镇江西城外创设《商务日报》,即先呈常镇道“转详请示”,经督抚“两宪批准”而开办①。在京师开办报刊,则须赴五城察院禀明立案。这从光绪二十四年《申报》的一则报道可知。该新闻称,近来五城察院出示谕令,“无论官商士庶人等,如愿在京师创设报馆者,准其赴城禀明立案施行”②。至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朝廷改革机构,厘定官制,设立巡警部,废除了五城察院,其职能基本由内外城巡警总厅继承。此后在京师办报必须向内外城巡警总厅申报,并呈请巡警部备案。在他省各地开办报刊,除须申报本省督抚备案外,尚须送巡警部审查。巡警部的警法司检阅科,“掌查阅报章书籍,如有违报律出版者随时检举,并管京外各报馆书坊一切事宜,会同商部、学部分别办理”③。及至光绪三十二年九月,清政府以“巡警为民政之一端”,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④。在报刊开办的立案审查方面,规定各地开设报馆、发行报纸必须呈报民政部存案。光绪三十四年二月颁行的《大清报律》对此原则进行确认⑤。
    下面将以光绪三十二年在北京创办的《大同报》为例来具体说明报刊的开办程序。按照同年刚刚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从事印刷或者以发卖各种印刷物为业之人,都必须到营业地地方巡警衙门注册⑥。《大同报》创办人徐玉昆即先向内城巡警总厅申请开办报馆。内城巡警总厅检查该报所拟章程“尚无不合”,即将章程“申呈宪部鉴核”,向巡警部呈递了《申报徐玉昆开设报馆由》:“据内城巡捕东局申称,据镶白旗汉军工部笔帖式徐玉昆禀报,在西观音寺胡同开设《大同报》馆一处,请为保护。等因。并将该报馆所拟章程申送前来。本厅查设立报馆原为开通风气起见,查阅所拟章程尚无不合,除饬分局随时保护外,合将该报馆所拟章程申呈宪部鉴核。须至咨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署厅丞荣勋。”⑦
    巡警部办事官员接到呈文后,拟定了初步审查意见:“查阅该报馆章程第四条有行近暧昧、语涉嘲讪、乡僻琐屑之谈,迷信不经之争,概从屏弃……该报馆办事宗旨尚属纯正,应准先行试办,俟出报时应逐日呈送全份到部,以备随时检阅。仰总厅转饬遵照,并饬分厅妥为保护可也。此批。”⑧从档案看,这份拟批须经巡警部众多官员审阅,警法司司法科员外郎王守恂、参议上行走郎中吴廷燮、左参议钱能训、右参议裕□、右侍郎赵秉钧、左侍郎毓朗及尚书徐世昌先后进行复核、签字。之后,巡警部作出最终批复,“该馆所拟章程尚属纯正,应批准试办”,但该报刊印时“应逐日呈送全份到部,以备随时检阅”。
    光绪三十四年颁行的《大清报律》对报刊开办的立案注册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大清报律》第一条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应于发行前二十日,将该报的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及印刷所的名称、地址,“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⑨。《钦定报律》(宣统二年十二月)也作了同样的规定⑩。从史料看,晚清的最后数年,报馆的开设都必须严遵报律进行呈报。光绪三十四年初,《江汉日报》开设之前,将该报开设的《意见书》和开办章程呈请湖广总督赵尔巽审核,赵在批文中谓所呈《意见书》“宗旨和平,文字优美”,所拟章程12条“亦谨守规则,不越范围”,所以“应准如禀立案”(11)。宣统三年(1911年)广东香山县李景纲创办《香山日报》,“以该报社在县属发行,援照报律第四条减缴保押费一百元”,由广东巡警道呈请民政部立案。民政部批复:“查该报呈报各款核与报律第一条尚属相符,应准立案。其保押费一节,既据称该报既非在京师、省会地方发行,县属又非商埠,所请减缴保押费之处自应遵照报律第四条办理,仍由该道随时按律检阅,以昭慎重。”随后民政部咨开两广总督,札饬广东巡警道“依部咨事理即便遵照办理”(12)。
    此后民政部还规定,凡是报刊的改名、更换发行人、迁移、停版(13)诸项事宜,均需呈报民政部备案。
    在注册备案时,若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及印刷所的名称、地址等项有漏报者,民政部要求予以补正。甘泉县徐公时开设《江淮报》,在咨呈该县的禀示中以“简章”的形式,把该报名称、宗旨、体例、发行、职任、职员、地址、经济各项逐一列出。后由两江总督张人骏咨会民政部请求立案。民政部在给张人骏的复文中谓该报简章“印刷人履历、住址亦未开明”,要求“饬属查明,一并补报,再行备案”(14)。
    清政府要求报人创办报刊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开设报馆。对于凡是不经立案而创办之报刊,皆严厉查禁。据《申报》载,曾广文在长沙开设《湘报》馆,拟定每十天出报一册,“曾君拟在《长沙日报》馆刊登广告,当经日报馆总办询其曾否禀请立案,曾广文随口答称已经立案”,第二天“该总办面禀提学使,询问湘报立案之事”,提学使吴子修经过查阅,发现该报并未在民政部立案,随将此事面呈巡抚,“岑抚帅亦查无此案,立即札饬臬司庄廉访饬警务局分派警兵严查,不准私设报馆,故曾广文已将报事停撤矣”(15)。同样,《四川公会日刊》亦因未呈报立案,被四川警察公所“遵律饬停”(16)。
    二 对“违禁”报刊的处理
    在巡警部设立之前,清政府对报刊的查禁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由军机处发布上谕,各省督抚接到谕令之后饬令所属地方官进行查禁;二是自下而上,各地方官员发现“违禁”报刊,报告督抚,督抚再饬令有关机构进行查禁。而在巡警部设立后,清政府对报刊的检查有了专门的中央管理机构,之后对“违禁”报刊的查禁一般皆须经过巡警部。巡警部存续的时间虽不长,但经手处理的报刊检查的案件却不少。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会办练兵大臣袁世凯以新出《军事白
    话报》“所载各节亦多不尽确实之处”,“且军政最贵缜密,最忌泄漏”,咨会巡警部,要求查禁该报(17)。巡警部接到咨文后,随即札饬工巡总局查办,“饬令停印,不得再行出报”,“其排印已成之报均令销毁”(18)。民政部成立后,对“违禁”报刊的处理,一般皆由民政部奉谕或自行札饬各省督抚、巡警道进行查禁。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京报》因“登载议立储事,并屡揭庆王奕匡政以贿成各节”而被民政部勒令停刊(19)。宣统二年,御史胡思敬呈递封奏,谓《帝国日报》“藐视王章,违背报律”,请求民政部查禁,后由朝廷密谕:“着民政部核办。”(20)宣统三年,国内一些报纸纷纷登载有关“各国在巴黎召开会议,讨论瓜分中国之事”的新闻,清政府害怕引起外交纠纷,在外务部的请求之下,民政部咨会各省督抚严禁所属各地报纸登载此类新闻(21)。
    具体来说,民政部内的探访局、阅报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皆负有报刊检查之责。特别是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报刊检查工作。按照官制,巡警总厅的警务处治安股“掌督察街市站店、大众集会,并新闻纸出版暨商民刊物、刊布传单告白等事,所有一切保持治安、预防危险、潜察奸宄诸务皆隶之”(22)。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在光绪三十三年编制了一份三十二年京师外城所有报纸的统计书,其中的《检查新闻报纸细别表》,对《北京女报》、《北京画报》、《正宗爱国报》、《星期画报》、《京话广报》、《国民报》、《京话报》、《京话日报》、《阁抄汇编》、《选报》、《京华报》、《华字汇报》、《迩报》、《普通科学画报》、《中直报》等17家报纸的主笔员数、资本金额、销售总数进行了统计(23)。可见,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对该管地区的报刊负有全面的核查、监督和查处之责。《京华报》案发生后,即由顺天府尹“咨行外城巡警总厅将该报馆封禁”(24)。《大清报律》颁行后,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对报刊的检查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每天派员进行检查,轮流对辖区内各报馆逐次检查有无违犯报律情形,每十天列表向民政部汇报一次(25)。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还负责所管地域报刊之迁移、停版诸项事宜,但皆需呈报民政部备案(26)。
    下面以对《鹃声》报的查禁为例来考察晚清政府对“违禁”报刊的处理程序。《鹃声》报是四川籍留日学生雷铁崖、邓挈、董修武、李肇甫等人合办,于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创刊于日本东京。其创刊号《说鹃声》阐明了该报的宗旨:“我们这个报取这鹃声的意思,原来是望我们四川人,听到鹃声二字,就想起亡国的惨历史,触目惊心,自然动了些感情,把这个报买一份来看看……所以本社同人,欲效啼鹃,把以上所说这些事情,及如何造成新国家,救我们四百兆同胞的法子,一期一期的说了出来,哀鸣于我七千万叔伯兄弟之前。日日啼哭,今日劝不转来,明日依然啼哭,明日劝不转来,后日还是要哭诉的。古人有两句诗云,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这就是取名鹃声的意思了。”(27)
    可见,雷铁崖等创办《鹃声》报的宗旨是“欲效啼鹃”,激励四川人乃至全国同胞来“造成新国家”,“救我们四百兆同胞”。《鹃声》报传到国内之后,一些官僚如临大敌。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率先奏请查禁,“顷见日本新来《鹃声》报第一册,专以叛国革命为宗旨,其指斥污蔑之语,臣不敢言,亦不忍言,反究其报由来,乃东洋四川公会官费留学生所撰……此报若行,将乱中国,臣既愤且忧,伏乞密饬出使日本大臣与日外警两部据理相商,封禁该报,毋使出版;并谕四川督臣责成该省高等学堂总办自行检举,将官费学生酌量撤回。嗣后资遣出洋,务选心术纯正、中学已有根柢之人,庶几弊病较少”(28)。朝廷在接到奏折之后,由军机处当日发布上谕到学部、外务部、巡警部、商部,要求从严查禁(29)。不仅如此,朝廷还“行文川督,将官费学生撤回”(30)。巡警部接到上谕后,当即移文内外城巡警总厅查照办理(31)。在清政府的高压政策下,《鹃声》报在出版第一、二期后被迫停刊。
    从《鹃声》报案,大致可以看出清政府对报刊的查禁过程和操作程序。第一步,发现“违禁”报刊的有关人员请求朝廷查禁。第二步,军机处以上谕的形式命令有关机构和人员(如巡警部、民政部、各省督抚)进行查禁。第三步,在京师的“违禁”报刊,由巡警部或者民政部札饬内外城巡警总厅进行查禁;在各省的“违禁”报刊,一般先是巡警部或民政部咨会该省督抚,要求查禁。第四步,各省督抚饬令巡警道或者地方官进行查禁。第五步,巡警道或者各州县派人具体执行查禁事宜。当然,也有一些报刊的查禁是不经过中央机构的,则没有以上的第二步和第三步。
    除了巡警部、民政部外,尚有督办政务处、邮传部等亦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报刊的检查工作。在“新政”初始阶段,督办政务处往往要对各省所办官报进行查核(32)。大清邮政局也参与报刊的管理。由于报纸申送巡警部、民政部立案存查以及所发新闻电报主要通过邮政局、电报局办理,因此审批检查合格与否,或由民政部转咨邮传部札知邮政局、电报局,或由该管官署知照邮政局、电报局可否邮递发电(33)。从光绪三十二年起,报纸上大都标明“大清邮政局特准挂号认为新闻纸类”的字样,以示其取得应有的合法性,报业正式纳入清中央和地方政权的管理控制之中(34)。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要求邮传部“迅电各处邮政局”严厉查禁革命党人函件(35)。邮传部当即通电各省督抚,要求电饬所辖关道及各商埠“一体钦遵办理”(36)。但是邮传部并非完全遵从民政部查禁书报的请求。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民政部应英领事函请查禁“语涉悖逆,怂恿排外”之书报,要求邮传部“通饬各省邮政禁止寄递”,而邮传部却认为按照邮局定章,邮传部“只有查验封裹是否合式之责任,并无拆视邮件内容之权柄”。民政部别无他法,只得通行各省责成警局随时查访,并禁止书肆售卖和民间购阅,以免引起交涉事件(37)。
    三 报刊检查程序的变化
    《大清报律》、《钦定报律》颁行后,清政府的报刊检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相关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多援引报律条款“按律办理”,力图“言之有据”。所以当宣统三年正月,广东一些报馆刊登“中国因东三省、伊犁、西藏及云南等处地方与各国交涉事件”以及“拟派唐绍怡使美请调处中俄交涉之说”时,两广总督即以“督署向未接有确实消息,各报所载难保非出自讹传”为词,饬令该报停刊,并指出其处理依据是报律第十二条(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和第二十二条(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处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广东巡警道随即“按律办理”,对以上新闻“禁止登载”(38)。又如同年五月,两广总督以《天民报》“所载革命党大文章一则冒渎乘舆,淆乱政体,诋毁不遗余力”,要求广东巡警道“查照报律第十条第一、第二两款,第二十二条及附条第二条(39)连同报纸迅速移送地方检察厅照律办理”(40),但是实际上《天民报》并未经过审判就被警方勒令停版。
    早在光绪三十二年九月的官制改革中,清政府把刑部改为法部,责任司法;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41)。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在奏折中提出“变通日本成法”,设立乡谳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的四级审判制度,得到了朝廷的同意(42)。在《大清报律》颁行之后,对于违反报律的案件按惯例还是由地方行政衙门或巡警衙门审判,但清政府也已经意识到这是把检查权与审判权“混为一事”,“实于立宪政体行政、司法分权之旨大相径庭”;而当京师审判厅“业经次第成立”后,民政部提出,朝廷应对检查权和审判权重新进行厘定,“若独以违犯报律之案仍归行政衙门任便判断,殊不足昭郑重而杜纷歧,似应于附则内将违犯本律者应归何项衙门审判之处详细规定,庶足保法律之威信而免审判之参差,于宪政前途裨益非浅”(43)。这样,在宣统二年十二月颁行的《钦定报律》的《附条》中,就明确规定:“关于本律之诉讼由审判衙门按照法院编制法及其他法令审理,未经设立审判衙门地方暂照旧例办理。”(44)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审判厅的独立审判权却难以得到贯彻。政府机构、官员无视审判厅的存在,往往“既无原告之起诉,又未经法庭之审断”而“贸然奏请饬部封禁”(45)的事情屡有发生(46)。当然,在清政府的报刊检查过程中,各级审判厅的参与无疑是晚清司法改革朝着西方三权分立机构的设置迈出了一步。
    在与清廷的抗争中,报馆的法律意识也在增长,它们对政府制造的众多报案未经审判厅判决而径由地方衙门处理的作法表示不满。当《天民报》被巡警道“谓其扰乱治安,径于二十七日勒令停版”时,广东报界公会即提出集议:“以警道不经审判厅审判,遽勒停版,有违报律,即议决请电饬仍照新律交审判厅判决,以重法权。”(47)各报馆若对审判厅的判决不服,亦可以向上一级审判厅提出诉讼。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帝国日报》以所刊禁烟公所徇私舞弊消息,被京师地方审判厅以“有碍名誉”罪名,判罚五十元。同日该报特发表《帝国日报控地方审判厅及检察所文》,表示抗议,并声明将向高等审判厅提出上诉(48)。特别是在清季最后数年,当人们与报馆发生摩擦时,往往不再请求民政部出面处理,而是直接向地方审判厅起诉,这是报刊检查程序的重要变化。
    注释:
    ①《各省报界汇志》,《东方杂志》第十期“教育”,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印行。
    ②《准开报馆》,《申报》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③《巡警部奏酌拟本部官制并变通工巡局旧章改设实缺折》,《东方杂志》第三年第二期“内务”,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印行。
    ④民政部设有二厅(承政、参议)、五司(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此外,所属尚有内城巡警总厅及外城巡警总厅(参见《清史稿》卷119《职官》六)。
    ⑤《大清报律》第一条,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按:刘哲民把《大清报律》颁行的时间作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值得商榷。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民政部、法部会同将《大清报律》草案四十二条呈请朝廷审批。清廷即日饬交宪政编查馆考核复议,经“悉心改正,共厘订为四十五条”,于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奉旨正式颁行(见《宪政编查馆奏考核报律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折奏类)。
    ⑥《大清印刷物专律》第二章“印刷人等”之第二款规定:“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就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其呈请注册之呈,须备两份,并各详细叙明实在,及具呈人之姓名、籍贯、住址,又有股份可以分利人之姓名、籍贯、住址。”
    ⑦⑧《内城总厅申报徐玉昆开设大同报馆请立案附送章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一五○一)卷161。
    ⑨⑩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第31、39页。
    (11)刘望龄编《黑血·金鼓——辛亥前后湖北报刊史事长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12)《督院张准民政部咨贡生李景纲组织〈香山日报〉核准立案缘由行东巡警道转饬遵照文》,《两广官报》第十八期“民政”,辛亥八月。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五十辑,文海出版社1989年版。
    (13)宣统二年六月初九日《两广总督衷树勋为广东〈匡正报〉改名〈华商日报〉请予立案事致民政部咨文》、宣统二年八月《民政部为〈匡正报〉改名〈华商日报〉准予立案事致两广总督袁树勋咨文》(《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第63—64页),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七日《外城巡警总厅为〈震报〉更名〈民鉴〉及换发行人事致民政部申文》(《历史档案》2001年第1期,第75页),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内城巡警总厅为〈京津镜报〉迁往外城事致民政部申文》、宣统三年九月十一日《外城巡警总厅为〈京津镜报〉停版事致民政部申文》、宣统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内城巡警总厅为〈刍言报〉停版事致民政部申文》(《历史档案》2000年第4期,第81页)。
    (14)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两江总督张人骏为徐公时筹办〈江淮报〉请予立案事致民政部咨文》、宣统三年八月《民政部为〈江淮报〉简章须补报完备再行立案事致两江总督张人骏咨文》(《历史档案》2001年第1期,第70—71页)。
    (15)《不准湘省私设报馆》,《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第十二版“琐事栏”。
    (16)《申报》宣统三年三月初七日,第一张第四版“专电”。
    (17)《会办练兵大臣袁咨请谕饬〈军事白话报〉克日停印由》,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一五○一)卷164。
    (18)《咨报由〈军事白话报〉社起出〈白话报〉一本、章程公启各 一张送部存案由》,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一五○一)卷164。
    (19)《云南》第十号,记事·内国之部,第166页。
    (20)《胡思敬固仇视报馆者》,《申报》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七日,第一张第四版“紧要新闻一”。
    (21)《民政部准外务部咨再行饬知两厅严切传谕各报馆登载谣传限期一律自行取销等文》,《政治官报》宣统三年四月初八日,咨札类。
    (22)(23)《京师外城巡警总厅第一次统计书》(光绪三十二年),京华印书局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印行。
    (24)《咨奏封禁京华报馆并唐继星监禁片由》,一史馆藏会议政务处档案卷148。
    (25)《内外城巡警总厅申陈检查辖区各报馆并无违犯报律情形有关文件(1908—1911)》,一史馆藏民政部档案(一五○九)卷487。转引自王学珍《清末报律的实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6)《历史档案》2000年第4期,第81页。
    (27)张枬、王忍之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63—567页。
    (28)(31)《军机处抄交翰林院学士恽毓鼎请查禁四川官费生在日刊行排满革命〈鹃声〉报奏片》(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一五○一)卷165。
    (29)一史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册第211页。
    (30)《恽毓鼎澄斋日记》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32)据载,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初一日开始发行的《江西官报》需要“咨送督办政务处查核”(《光绪二十九年年十月二十一日署理江西巡抚夏告片》,一史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4辑,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04页)。
    (33)《内外城巡警总厅申陈辖区开设报馆阅报社请予立案有关文件》(1907.10—1912.1),一史馆藏民政部档案(一五○九)卷488,转引自王学珍《清末报律的实施》。
    (34)王学珍《清末报律的实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78—79页。
    (35)一史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
    (36)《邮传部通电查禁革党函件》,《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张第四版“紧要新闻”。
    (37)《严禁排外书报》,《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第二张第三版“交涉”。
    (38)《此等事件尚不许登载耶》,《申报》宣统三年二月初一日,第一张后幅第二版“紧要新闻二”。
    (39)《钦定报律》第十条为“下列各款报纸不得登载:一、冒渎乘舆之语。二、淆乱政体之语。三、妨害治安之语。四、败坏风俗之语。”第二十二条为“违第十条登载第一、第二款者,处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以二年以下、二月以上之监禁,并科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罚金。其印刷人实不知情者,免其处罚。”附条第二条为“关于本律之诉讼,由审判衙门按照法院编制法及其他法令审理。”(《钦定报律》,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第40—42页。)
    (40)《督院张批东巡警道申〈天民报〉鼓吹革命扰乱治安勒令停版缘由文》,《两广官报》第五期“民政”(宣统三年六月)。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五十辑。
    (41)(4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579、5599—5600页。
    (43)《民政部奏请修正报律条文折》,《政治官报》宣统元年九月二十日,折奏类。
    (44)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民政部奏折汇存》第一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版,第110页。
    (45)《申报》宣统二年十一月初八日,第一张第六版“时评”。
    (46)如宣统二年十月御史胡思敬以《帝国日报》毁谤御史污蔑二品大员而奏请朝廷予以封禁。同年十一月,都察院湖北道御史温肃用不经审判厅以公文移会巡警总厅要求传《北京日报》主笔到案,勒令更正“有误”之新闻(见《申报》宣统二年十一月初八日“时评”、十一月十一日“要件”)。
    (47)《何广东报界之多不幸》,《申报》宣统三年六月初六日,第一张第六版“紧要新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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