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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_税务研讨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税务研讨    收藏本页
 一、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众多税收优惠是纳税筹划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实现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间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一些亟需发展的地区和项目往往采用低税甚至免税的措施,并制定一些相应的税收法律。国家的税收法律对同一个经营项目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不同的经营者以及经营项目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制定减税或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一些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限制一些“饱和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发展,引导经济资源有序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具体说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如:增值税按产品不同规定了17%、13%两档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处于税率累进的临界点时,应尽量对利润额进行量的控制,以争取适用低档税率。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纳税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27%=27000元。经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纳税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这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机和目的,又遵循了纳税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

  另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体现为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的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如为调整产业结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集中于非生产性企业上,特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举办技术或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企业;国家为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来说外资比内资有较多优惠,如所得税减免、减半等待遇。由于上述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的存在,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运行环境上的可行性。

  会计实践中因其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方法和职业判断空间,为企业在这些空间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面临许许多多的财务风险,应收账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的破产和死亡而不能收回,固定资产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提前报废,筹资成本会由于贷款利率的提高而加大,预期的收益会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减少,等等。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出合理的预计和筹划。“稳健性原则”是纳税人在若干种不同的可供选择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收益不受损失的核算方法的制度保障。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存货的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可使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延至下期,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使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同样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这样就可以保证纳税人尽量避免未来收益不确定所带来的财务风险。除此之外,纳税人对各项资产采用计提准备金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等都属于按照“稳健性原则”所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另外,企业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对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等都可以达到合理合法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策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自我选择:一是企业有选择经营组织形式的权力;二是企业有安排财务活动的权力;三是企业有权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企业有权选择递延纳税。事实上,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一切企业行为都应为股东的利益服务。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运作应重点关注它的经济性,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企业也有它的社会性,社会性注重的是企业如何满足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济性和社会性既有一致的一面,有时它们又是相悖的,但无论如何企业对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次是分明的,企业追求的社会性是不违背经济性的社会性,只要适合经济性目标而不违法就是可行的。因此说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和企业的其他行为一样,也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

  二、国内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比较

  从国际情况看,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纳税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代理业务。在国外,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这可从我国涉外企业投资前将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中看出。有关波音公司放弃经营了85年的大本营,将总部撤离西雅图的报道表明,节税支出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可见,纳税筹划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左右程度及公司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跨国公司对纳税筹划更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纳税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当然节税带来的收益也非常喜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纳税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在我国,纳税筹划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北京、深圳等纳税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了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等。但毕竟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在国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不涉及产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产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进行优惠,这样企业从事同一种产品、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面对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像美国产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因此也谈不上纳税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筹划的机会。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首先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税种,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如对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办法),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否则它们将无法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某生产经营核电设备并兼营核电设计、建筑安装的企业,拟接受委托承建一个核电站,设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根据测算,该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费为2000万元,项目土建安装费为2000万元,设备供应价为4000万元。如果将该项目签订一个总合同,则属于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合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设备部分的购进价为3000万元,则需缴纳流转环节(即增值税)850万元(8000×17%-3000×17%)。但如果与对方的合同分别签订,即签订一个200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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