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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建议_国际贸易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国际贸易论文    收藏本页
  一、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的年均立案数则猛增至32.1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数量55起的新高(图1)。

  1995~2001年上半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量占全球案件总数的14.0%,列世界第2位,(欧盟(由于欧盟对外采取一致的反倾销政策,故分析中将欧盟当作一个国家处理;文中所用的“国家”或“国”均指国家或地区,以下同)列第1位,占15.7%),而目前中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左右,相对于后一比例,前一比例明显偏高。这说明中国已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二)造成的损失巨大

  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2001年当年遭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1120亿美元的1%,这只是按立案调查上一年的出口额计算出的涉案金额,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增长的影响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为5年,反倾销不仅会严重抑制立案当年的出口,同时也会影响今后3~5年内的出口,如果复审继续延长征税时间,造成的损失就会更大;二是损害还可能包括企业被迫作出的限制出口数量、遵守最低限价的承诺,这主要是指中止协议的情况;三是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手段的频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风险,使它们被迫放弃潜在的商业机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推定,反倾销已危及我国一般贸易出口5~10%的市场。目前国内关于反倾销累计造成的损害或影响还有多种不同的估算结果。例如,外经贸部最新的说法是国外反倾销累计影响我国出口150亿美元,但这些分析一般都只考虑了对贸易的影响,由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反倾销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把这些间接损害一并考虑在内,有关研究估算的损害金额大大高于上述结果。

  (三)发达国家仍是主要发起国

  截至2001年底,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立案数量之和为245件,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482件)的1/2强,这说明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图2)。

  在涉案金额方面,发达国家更是占绝对优势。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欧盟和美国发起的案件分别占55%和28%。

  欧盟、美国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虽然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大部分属于欧美国家的夕阳产业,但由于这些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对进口国的就业影响较大,而就业结构调整需增加各种政府和社会支出,在政治上也会对执政党构成压力,是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即使涉案产品危及的仅是欧盟个别国家或美国局部地区的少量就业,由于利益相关者相对集中,仍有可能组织起来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四)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增长迅速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的比重从41.0%上升到62.5%,而发达国家的比重则从近60%下降到不足40%。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华立案4起,而在最近6年里猛增至48起,成为对华反倾销头号发起国;阿根廷的立案数则从7起增至27起,成为第四大发起国(图3、图4)。

  (五)  案件总数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WTO的统计数字,从1995年到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共立案1640件,其中991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为60.4%;同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共立案229件,其中157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为68.6%,针对中国采取措施占立案调查的比例比全球平均比例高出8.2个百分点,同时也比发展中国家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整体比例(61.6%)高出7.0个百分点(图5)。

  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采取措施的随意性强——在发达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0%,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则为73.8%,后者比前者高出15.8个百分点(图6)。

  (六)  涉案产品范围广泛,重点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在22个HS二级产品分类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涉及。1995~2001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最多的6类产品依次为:贱金属制品(案件数占比25.0%),化工产品(案件数占比22.7%),机电和音像设备(案件数占比10.4%),杂项制品(案件数占比7.7%),纺织品(案件数占比5.0%),玻璃和陶瓷制品(案件数占比5.0%),6类产品的案件数比例之和为75.8%(图7)。

  与全球同期情况相比较,案件数比重明显偏高的有化工产品(22.7%对16.0%)、杂项制品(7.7%对0.7%)、鞋帽(4.2%对1.0%)、运输设备(3.8%对1.0%)、矿产品(4.2%对1.9%)(图7)。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数比重明显增加的是贱金属制品(从18.0%到25.0%)、光学和医疗仪器(从0.5%到3.1%)、机电和音像设备(从7.7%到10.4%)、鞋帽(从3.3%到4.2%)(图8)。

  1995~2001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均以化工产品、贱金属制品、以及玻璃和陶瓷制品为重点。发达国家的重点还包括运输设备、矿产品,发展中国家则还包括机电和音像设备、纺织品、杂项制品(图9、图10)。

  涉案金额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包括:贱金属制品(17.7%)、皮革制品(17.7%)、杂项制品(17.3%)、鞋帽(12.3%)、矿产品(8.8%)、运输设备(7.0%)、化工产品(6.3%)、机电和音像设备(4.6%)(图1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某些反倾销案件具有明显的产业特征,例如钢铁、化工等均属于敏感行业,就业集中,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保护政策,因而反倾销的发案率明显偏高。(2)发展中大国工业门类齐全,与

我国交叉重叠的产业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多,因此,随着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遭到发展中大国的反倾销指控增多也有一定的必然性。(3)随着我国各类制成品出口额的不断增加,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明显增多,我国遭反倾销涉及的国家和产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七)遭反倾销的主要是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

  据几个主要商会介绍,一般贸易在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占9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在加工贸易方式下,产品的品牌、销售渠道和定价权都掌握在外方手中,本地企业只赚取工缴费,产品的原产地并非中国,即使出现反倾

销,也是以外方公司为目标。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较少受反倾销影响。

  二、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少数大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手段,是国际反倾销的一个新特征。90年代中期以前,发达国家是对我出口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至今反倾销涉案金额欧美仍占大头,但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少数发展中大国的立案数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规范,造成我国被采取措施的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一)  反倾销对我一般贸易出口损害更大

  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以一般贸易为主,出口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相同产业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一些发展中大国仍实行市场保护或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政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很高。我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往往是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二)反倾销阻碍我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尽管我国对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等国出口很少,每个国家占我国出口总额比例都不到1%,但这些国家市场潜力大,在发展中国家中影响大,又是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仅阻碍我商品进入当地市场,而且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它们的做法,对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具有明显阻碍作用。

  (三)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中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难免重蹈丢失东欧和俄罗斯市场的覆辙。

  (四)“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贯彻越来越缺乏手段

  在各级外经贸部门与外贸企业脱钩的情况下,基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而提出的“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已很难贯彻。所谓“谁应诉谁受益”,主要是指政府在分配出口专营权或配额时优先考虑积极应诉的企业,而目前外贸经营权已经放开,大部分产品的出口已无需配额,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企业进行奖惩的行政手段,起不到推动涉案企业积极应诉的作用。

  (五)我国处理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缺乏经验和政策指导

  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现行的地区政策、国别政策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企业普遍反映,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得不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支持,也不知如何获得支持。而政府出面:一是有助于进口国调查机关采取审慎态度,公正裁决;二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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