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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因素及对策_银行管理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银行管理    收藏本页
 摘 要 :中间业务风险小、收益高、创新潜力大,已成为银行间激烈竞争的新领域。本文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受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外部环境、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缓慢,问题较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加快发展步伐。

  全面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中间业务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拓宽赢利渠道,而且可以通过分散经营规避风险。与其他传统业务相比较,中间业务风险小、收益高、创新潜力大,已成为银行间竞争的新领域。尤其外资银行进军我国金融市场后,它们在开发新兴零售业务方面,考虑到机构、人力、成本等诸多因素,必然会以中间业务作为“切入点”参与竞争。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如何?竞争力怎样?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最近对某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显示,由于受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外部环境、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着规模小、品种少、经营分散、整体效益不高、竞争能力脆弱等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观念制约

  一是银行客户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理财思路阻碍了其对中间业务的认同和接受。目前,除传统的结算、银行卡和代理业务外,大多数银行客户对其他各项中间业务的名称、功能和使用方法了解甚少,中间业务需求市场难以形成。虽然该市四家商业银行开办了近百个中间业务品种,但是发展状况很不理想,相当部分业务品种甚至无人问津。二是大部分银行客户习惯于“免费大餐”,难以接受“有偿服务”。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配合。但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对银行功能的误解,银行客户还没有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看待,仍然认为商业银行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政机关,对金融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的观念尚未树立;同时,由于部分银行在中间业务办理过程中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不收费甚至垫付资金,使得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正确认识,不能接受中间业务收费的观念。三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观念上存在偏差,没有对业务进行准确定位。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银行)由于受传统银行经营理论影响较深,普遍只重视存贷业务,而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业务进行发展。有些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存款份额的手段,将其作为拉存款、抢客户的“赠送品”,甚至有的员工对有统一收费规定的项目也不收费,而是拿收费送人情,没有通过规范服务带动社会公众树立金融有偿消费的意识。

  (二)政策制约

  一是中间业务创新发展的政策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的政策文件仅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即将商业银行办理的中间业务界定在一定范围内,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中间业务,否则将受到处罚和制裁。这样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间业务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操作性,必然会制约中间业务的创新。二是中间业务定价政策也不完善。现行中间业务收费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从其内容来看,规定很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可操作性差。到目前为止,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未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对中间业务的收费缺乏统一明确的约束。三是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没有自主定价权,没有形成市场定价机制。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项目的审批权在国家计委,剔除经国家计委批准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外,其余中间业务收费合法合规性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在纠纷中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干扰了商业银行业务正常经营活动。四是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力有限,经费来源紧张,加之开支账务无渠道,因而难以支付中间业务手续费。

  (三)管理体制制约

  一是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制约了中间业务创新。目前,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下的授权分级管理办法,基层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授权范围进行经营。在中间业务产品开发和创新上,上级行为了保证产品的统一性、兼容性和控制经营风险,严格管理控制,必然导致产生以下问题:(1)“下热上冷”,造成中间业务产品开发、投产跟不上市场发展步伐,贻误商机。据调查,该市某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拟开办“联名卡”业务,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上报上级行,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某商业银行由于上级行没有开办“网上银行”,也难以开办此项业务。(2)“水土不服”,导致中间业务产品问津者少,市场效果不明显。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情况千差万别,上级行统一开发的产品很难完全适应各地市场的需要。二是上级行规定不具体,影响中间业务正常开展。据调查,该市某商业银行经上级行批准,2002年开办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在与客户协商基础上收取了40多万元服务费,但是由于其上级行没有明确该项收费标准,几经请示未见答复,此项收入近半年都不能正常入账。三是商业银行服务水平跟不上中间业务发展需要。2002年,该市某地方金融机构委托他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时,就因为服务质量差的原因,没有选择与其有着历史渊源的一家商业银行,而选择了另一家商业银行。四是政府部门行政干预过多,商业银行穷于应付。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本属正常的成本补偿和适当的盈利行为,但一些地方物价、工商管理部门却视其为“乱收费”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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