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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应诉策略_国际贸易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国际贸易论文    收藏本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贸易保护主义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顶点。它们改变了原来的保护策略和手段,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反倾销即是其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
  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比较频繁,这虽然有我们自身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来自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国外对我国产品频繁地发动反倾销,将直接影响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减少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和立足之地。
  首先,凡遭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最直接的损失是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反倾销尽管从理论上讲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损害补偿,但实际效果却是一种制裁。因为反倾销的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征税的多少,即补偿结果如何,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影响力。倾销一向被认为是洪水猛兽,为各国所深恶痛绝。所以,凡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将不受欢迎,进口商也就望而却步。当然,被征收反倾销税越高的产品,其市场丢失得就越大。
  其次,凡遭到反倾销的产品,都容易引起各国的连锁反倾销,有面临着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例如,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我国自行车相继发动了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大规模的反倾销。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输美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我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对一类产品全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事情,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也是罕见的。因此,出口商品在一国遭到反倾销后,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有可能因此相继丧失多国市场乃至全部海外市场。
  第三,凡经常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其出口的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实践证明,凡来自于经常遭受反倾销指控国家的产品,都容易被认为有倾销的嫌疑,恶名在外。所以,我国的企业如果在出口中不计反倾销的后果,不仅使自己的产品丧失海外市场,还有可能殃及其他企业的产品,致使许多出口产品无辜受控。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导致出口的全面萎缩。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不景气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被频繁地使用,其制裁结果也将更加严厉。
  过去,由于我国不是WTO的成员,享受不到多边最惠国待遇。我国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后,往往受不到公正的待遇,当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时,投诉国当局没有义务按照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则处理,在投诉国按照其本国的反倾销法审理案件时,对我国产品必然造成较大的歧视,这对我国极其不利。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倾销方面的待遇会有较大的改观,成员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会遵守《反倾销协议》。“入世”之后,随着我国市场规则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将不断地提高,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因此,根据《反倾销协议》中有关规定,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也会有更多的办法对付国外的反倾销,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放松警惕,在世界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国外将对我国频繁地发动反倾销。这就是说,国外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仍然存在着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封杀的危险,使我们疲于应付。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对世界经济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也不是短期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必再次抬头,反倾销则是其最好的贸易保护手段。还应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入世”的双边谈判结果,“替代国”制度仍然有所保留(15年后才能全面取消),遭受国外反倾销后的主动权还需要我们积极争取。所以,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后,我们最直接、最主要的对策仍然是反倾销应诉,而且必须是积极地应诉。
  应诉就是打一场“官司”,在应诉中,只要我们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就会出现有利于我们的结果,即使官司打输了也会减轻“处罚”,从而保住一定的市场而减少损失。相反,如果我们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甚至不“出庭”抗争就等于自动放弃。若任凭投诉国当局根据投诉者的单方面证据进行处理,结果绝对不会对我们有利。所以,应诉就要积极地应诉,不能抱有消极的态度,不能敷衍了事,这是不言自明的。只有积极地应诉,才能使我们最终争取到相对公正的结果,以避免过大的损失和无谓的牺牲。
  积极应诉的道理说来简单,但在实际中我国企业真正能够做到的却不多。而在现实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受到伤害,贸易保护主义者是不会对我们手软的。那么,如何才能做好积极的应诉工作呢?下面,我们就根据反倾销程序和要求作些说明,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按要求回答调查问卷,全面准确地提供资料和数据
  反倾销程序发生后,按照其程序要求,反倾销当局要向有关当事者发放调查问卷,并要求当事各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书面)。书面答复是被调查者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资料,它将作为反倾销当局审理案件的最基本依据。作为被投诉者,回答好调查问卷是异常重要的。在收到问卷后,被投诉者必须按问卷的要求如实回答,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问卷。如果被投诉者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回答;或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不真实;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问卷返回给反倾销当局,都将被该当局判定为不可靠资料而不予采用。根据“最佳资料”原则,该当局将以投诉者提供的资料为审理依据。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必须严格地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回答问卷,绝不能应付了事,更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回答问卷或要求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对方反倾销当局予以保密。
    (二)收集和分析投诉者的资料,充分准备抗辩
  准备充分的材料,在听证会上进行强有力的抗辩,是反倾销应诉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反倾销程序启动后,反倾销当局要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允许利害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实际上是给投诉者与应诉者一次与调查官员直接见面,申述理由的机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在积极收集有力证据的基础上驳斥对方的理由及主张,以赢得对方反倾销当局的理解。所以,参加听证会是反倾销应诉非常重要的一环。我方代表如果能够出席听证会,说明情况表达我方立场,对裁决结果往往有重大的影响。因为,只有在听证会上,我方代表才能有机会直接向对方反倾销调查官员充分说明理由,也只有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说明,才能更容易博得调查官员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还要清楚的是,作为投诉者,他们是不会放过这个好机会的。而且,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他们还会进一步收集我方更多的新证据,谋图在听证会上置我方于死地。因此,我方也必须密切注视对方的动向,不断收集他们的新资料,通过整理分析,寻找其弱点,以便在听证会上据理力争,驳倒对方。只有这样,才有最终获胜的机会。即便败诉,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三)倾销与损害要分头做工作,争取最好结果
  反倾销裁决的作出必须具备3个因素:一是要有倾销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损害的存在,三是倾销和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无倾销行为就谈不上损害,有倾销行为而无损害的存在也够不成反倾销,找不到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反倾销。所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倾销与损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并能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进行。
  在国际反倾销中,各国的反倾销机关一般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部门调查是否有倾销的事实,另一个部门则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美国调查倾销存在的部门为商务部,调查损害事实的部门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的调查中,这两个部门分头工作,互不沟通,以表明反倾销结果的公正性。而且,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两方面的工作应当同步进行。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我们要对调查倾销和损害的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倾销,则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程序也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一个机会,能争取反倾销程序终止的可能性最大。即使不能全胜,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二个时机。若工作做得好,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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