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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_西经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西经论文    收藏本页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作为一种结合生产关系解释分配关系的学说,不仅对剥削问题作了科学分析,也为科学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它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个是一些人试图借助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否定剩余价值论的学术成就;另一个是一些人将剩余价值理论看成是不需要随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从而窒息了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路径。因此,针对上述挑战做出回应,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剩余价值理论所体现的学术价值
  自马克思所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发表以来,至今仍然保持着它的影响力。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在国外经济学界,不管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存有多大的偏见,他们都不能忽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存在价值和影响力。因此,无论是20世纪40年代熊彼特(Schumpeter,J.A.)在撰写《经济分析史》时,还是20世纪70年代斯皮格尔(Spiegel,H.W.)在编写《经济思想的成长》时,他们都要专门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做一番主观的评价。以至于在20世纪90年代斯蒂格利茨(Stiglitz,J.E.)在《经济学》一书中也不得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如同许多其他主要学派一样,它的观点和关于它的争论不断发展”。(斯蒂格利茨,1998,第187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剩余价值理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曾被恩格斯誉为是建立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根据之一(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43页)。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存在和发展的学术价值。概括来讲,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在以下3个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剩余价值术语的运用使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形见绌
  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是马克思首创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马克思,中译本,1975,第34页)在马克思之前,威廉·配第、理查·康替龙、弗朗斯瓦·魁奈、安·罗伯特·雅克·杜尔阁和亚当·斯密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问题研究出发,已经开始运用了利润和地租的概念,并且不同程度地知道了利润和地租都只不过是劳动者向自己雇主提供的无酬产品中的一部分。但是这些古典经济学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被恩格斯称为是3个“从来没有”的缺陷:第一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超出工商业生活上流行的关于利润和地租的概念狭小范围的约束;第二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把产品的无酬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第三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对产品无酬部分的起源、性质、以及制约其随后的价值分配的规律有一个清楚的理解。(注:详看恩格斯在《资本论》英文版序言中对有关问题的评价。)而《资本论》从分析商品开始,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整个过程进行剖析,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劳动力、资本、剩余价值、资本积累等基本范畴,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创立了剩余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是否合理的学说,是研究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及其内在矛盾运动规律的学说。要理解剩余价值,就必须理解价值。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尽管价值只能附着于商品之中,即使用价值之中;价值的载体是使用价值,但是不能把价值理解为是物,理解为是使用价值;价值的实质是通过商品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中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在商品交换表象的背后,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是与马克思经济学基本观点相违背的。其中之一是要素创造价值论,其关键是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概念,实际上是要素创造财富(使用价值)论;其中之二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其关键是混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总之,这些论点把劳动力等同于一般生产要素,把劳动力拟物化,而且把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过程等同于创造价值的过程,这样就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剥削和雇佣劳动的本质。
  与上述理论不同,剩余价值理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本身不会按照人的愿望自动给人类提供财富。从这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这就突出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作用,提出了超过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剩余价值的概念,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问题。显然,与剩余价值概念相联系的一个重要经济现象是剥削。马克思利用剥削这个词是指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剩余劳动的榨取。阶级社会的特点是,统治阶级控制着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使被统治阶级必须用部分劳动时间为统治阶级生产必需品。因此,阶级社会内的分工必须以榨取剩余劳动,即超过劳动阶级本身生产必需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为中心。事实上,正是被统治阶级在为统治阶级的再生产而劳动着,从而也就是为最终实现他们被统治的再生产条件而劳动着。所以,作为对剩余劳动榨取意义上的剥削,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具有上述一般属性。它是一种阶级社会,其中资本家阶级的统治建立在对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控制基础之上。工人阶级的生产资料被完全剥夺,他们一无所有,不得不依靠为资本家阶级劳动而生活。但由于工人的剩余劳动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几乎完全被商品交换关系的表面现象所掩盖。乍看起来,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是完全公平的。前者出卖劳动力,后者付给一定的工资,双方同意后就成交了。但这一阶段完成后,我们所看到的就不是自由和公平,而是进入了“生产的秘密角落”,这里隐藏着人们现在已经熟悉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的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剩余价值理论创立的历史功绩在于,“不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或是社会主义者都企图对这个问题作出有科学根据的答复,但都徒劳无功,直到最后才由马克思作出了解答。”(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页)
    (二)“雇佣8个工人”数量假设揭示了资本的历史演变轨迹
  为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剩余价值的存在条件,马克思假设过一个关于“雇佣8个工人”的例子,并用这个例子说明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要有一定的雇工规模才能进行。这个例子的具体内容是,假设有一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他每天只需要用8小时的劳动时间再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即可。但是后来他花了较少资本雇了两个工人,各让他们每人每天干活12小时,这样,雇工就一共干了12×2=24(小时),结果两个雇工各用8小时(共16个小时)的劳动时间养活自己,剩余的8小时的劳动产品使原来的那个雇主过着和雇工一样的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雇主进行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还不是增加财富。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剥削是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而且资本家的生活要比工人好,就需用全部时间用于剥削活动,所以为了进行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上面提到的那个雇主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资本,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和雇佣更多的工人,这样他的生活水平才可能比工人好一倍,并且把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于是,他就最少要有可以雇8个人的资本,即:12×8=96(小时),其中的8×8=64(小时)用于8个工人自己养活自己,这时已成为资本家的人得到96-64=32(小时)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其中的一半16小时的剩余劳动使资本家的生活比工人好一倍,其中的另一半16小时的剩余劳动用于投资,再转化为资本去追求更多的财富。
  应该明确的是,马克思所用的这个假设,并不是随意的,(注:恩格斯1868年在《民主周报》上为《资本论》第1卷写的书评中曾经两次提醒人们,类似的假设并不是随意的,“在这里,主要之点,是资本家在有酬劳动以外,还榨取了无酬劳动”。(详见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2卷,第272页)而是依据历史事实所做出的。经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这个假设,是参照西欧行会制的历史事实提出的。据史料记载,西欧行会制对每个行会会员数和每个会员作坊的雇工人数都曾有严格的规定,会员作坊除行东外,一般规定可以雇帮工1-2人,学徒2-3人,即可以雇3-5人,行东师父对所雇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剥削。这种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经济停滞的12-13世纪。对内,行会严防自由竞争,限制劳动力的扩充,禁止业主任意增加资本;为使会员有平等的营业机会,禁止私卖廉价商品争取顾客;并监督会员不得使用欺诈行为,以确保商品质量谋求全体利益。对外,行会要求绝对独占:为维持对外特权,限制外地人在本地经商,或其他非会员从事手工业,并设监守官监督会员非法交易。虽然行会制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信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严重限制了个人之间的竞争和企业的扩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各国的行会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于16-19世纪之间逐渐解体了。(宋则行和樊亢主编,1998;瞿宁武,1989)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用雇佣8个人的假设想说明的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时,“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其结果,马克思证明了象在自然科学上一样的量变转化为质变规律的正确性。在此,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马克思在对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数量假设后所做出的其他的重要观点。例如,他曾明确地告诉人们,“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生产条件而各不相同。”(详见马克思,中译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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