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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制安全意识 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论文作者:本站    论文来源:本站整理    论文栏目:法学理论    收藏本页
摘 要: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责任认定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强化法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并严格执行;积极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形成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合力;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深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
关键词:强化 法制安全意识 创建 平安和谐校园
        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责任认定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强化法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并严格执行;积极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形成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合力;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深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      
        首先,强化法制安全意识,做到养中有素、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师的责任心不强或是老师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胜防的意外事故。目前虽然很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要求学校承担不尽合理的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则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作为学校,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识,譬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管理条例》、《学校工作规程》、《民法通则》等,建立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安全职责、监护措施、户外活动组织安全制度,以及平时教师、家长和学生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扼住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学校家长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社会大环境文明程度的高低,社会道德规范、法纪意识的强弱,也是孩子安全自护意识形成的因素。这就要求学校要经常与家长联系,引导家长或监护人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法规,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第三,把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把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当做建设校园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耳濡目染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1.开展特定情景摸拟活动。如组织观看电视录像“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 ”、“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进行防震救灾逃生救助演练,观摩“消防中队”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从娃娃抓起落到实处。 2.让儿童自己参与安全管理,使他们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在可班级建立安全宣传监督小组,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可制定班级安全规则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在实践中感知、操作、领悟、建构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师生共建安全规则:“教室的安全规则”、“课外活动安全规则”均可以是学生自己制定并配有他们设计的标识。这样,学生在享有充分尊重与自由时也面临困难与挑战,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同时注意安全的意志品质也因此而逐渐形成。    
        第四,外出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各负责人一定要尽自己的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有计划、有预案,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了解儿童健康状况,调查儿童的身体状况,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儿童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去年和前年我县各发生两起儿童课堂猝死事件,就是因为平时教师没有对学生的健康状况详细了解,学生发病时手足无措。同时,教师要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儿童的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家庭应给儿童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合理地组织有一定强度和密度的体育活动。   
        第六,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儿童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教育法》第44条、《未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儿童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舍环境,学校要保证儿童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教师发现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儿童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儿童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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