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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政法武装    收藏本页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总结近年来本市的人民调解工作,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当前,上海正面临新一轮大发展的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要有新思路和大视野。要根据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善于探索、勇于实践,高起点、高要求,努力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等一会儿,刘云耕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上海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很快,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归结起来,一是工作注重创新,有实效;二是各级党政组织重视、关心,支持有力;三是社区群众积极响应,基层基础工作扎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空间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尤其需要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人民调解工作。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的确立,2010年世博会的申办成功,都对我们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着力点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本市每年通过人民调解防止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分别在200件以上,这对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很大的贡献。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就会减少,社会就会多一份安宁,群众的生命安全就会多一份保障。这些都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是我们当前正在着手构建的社会长治久安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从现在起到2007年,上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开始由5000美元向8000美元攀跃,必然会对社会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人民调解是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自律机制,强调通过民主的办法产生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这不仅能提高群众自我消化矛盾的能力,也有助于培养群众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人民调解提倡志愿参与和义务奉献,也有助于培育形成新时代的上海城市精神。
二要与时俱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建设。要充分调动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人民调解的主动性、自觉性,在社会上进一步形成理解调解、参与调解、支持调解的氛围。同时要以街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为载体,整合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工作职能,建立与信访、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的互动机制。要逐步转变管理体制,积极加强λ民调解协会建设。要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协会的社会化管理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协会的建立健全,发挥人民调解协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努力做好指导、支持工作。
(二)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在贯彻中办、国办《意见》过程中,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实施意见》,既有开创性,又有操作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即将转发市高级法院和市司法局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有关要求与各自实际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市里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办法,制定人民调解协会的运作细则,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等,善于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创造性地、最大限度地运用好人民调解资源,保证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有制度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和制作文书。调解的程序必须简洁、合理,要方便群众,便于解决问题。司法局要做好指导把关工作,法院要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认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积极调整、充实和壮大人只调解组织。2003年,全市居(村)委会要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五有",即有标识、有场所、有印章、有记录、有统计。要严格按照司法部的"六有"、"四规范"的要求和市里的有关规定,建立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事业、行业、"两新"组织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信息畅通、指导到位,不留空白点。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齐心协力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一)积极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和专职调解人员的待遇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县一定要保证人民调解协会工作的经费投入,街道、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依托"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和场所,落实专职调解人员的聘用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真正发挥承上启下、综合协调的作用,防止虚设,减少随意性。工作中既要有分工,又要有集中,一般问题由有关部门分头解决,重大问题联合作战、共同解决。各成员单位要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接口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法院和司法部门要继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进一步衔接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帮助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信访、劳动、房地等部门对于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并探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与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继续为人民调解提供工作和司法支持。司法、共青团、宣传等部门和组织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人民调解志愿者建立服务档案,做好服务记录,鼓励更多的同志参与这项工作。
(三)创造性地调动和依靠社区居民及社会组织在人民调解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全市虽有10万人民调解大军,但在社区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并不平衡。我们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用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居(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用民主选举和群众。推荐的劳毛产生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首席人民调解员,继续引进一批德高望重、有专长的同志加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和人民调解的权威性。要做到每个居(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门管理人员,每个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职调解人员,尽量减少调解主任的兼职负担,努力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职人员与志愿人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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