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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规范

范文作者:本站    范文来源:本站整理    范文栏目:行政办公    收藏本页

一、基础工作

1、建立严格和完善的签收制度,各专业都要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建立报表签收册,布置报表和收集报表时都要进行签字登记,由送达人签字,签字要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签字要准确、完整。通过网络上报的,以统计局直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签收册至少要保存2年以上。

2、基层单位报送的报表,专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报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不符合报表要求的,要求其进行更正,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收。因专业人员审核不严或要求不明确导致案件无法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表要装订整齐,存放有序,保存期2年以上。

3、各专业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执法检查科报送各专业统计单位名录,名录发生变化,要在一周内将变动情况报执法检查科备案。各专业收集的报表要与名录相一致,不得有缺漏。

4、执法科要将法律文书装订整齐,进行统一编号。法律文书规格要统一,不得使用不同版本的法律文书。

5、在同一时间内,同一法律文书不得同时使用两本,必须在用完前一本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后一本,且编号要连贯。

6、法律文书制作要符合法律程序,填写规范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所依据的材料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

二、报表催报和查询

7、各专业要催报报表或查询数据,由专业人员提出申请,同时填写《统计报表催报单》或《统计检查查询书》,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执法检查科审核同意后,由专业人员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8、专业人员在催报报表、查询数据时,要根据报表种类的不同,确定合理的催报和查询时限。

9、法律文书由执法检查科派1人协同专业人员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后,专业人员要及时向执法检查科反馈情况,执法检查科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三、受理和立案

10、市统计局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11、市统计局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统计执检查和统计工作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领导批办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的;

(四)举报有据的;

(五)要求复议或复查的。

12、各专业人员要根据签收册和统计报表及时提供案源,不得瞒案不报。

13、经初步审查,确认有统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认为应予立案的,由执法科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审批表》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14、已经批准立案的,应当成立案件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调查组成员由执法检查科负责组成,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调查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15、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承办人回避。承办人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

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16、承办人在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

17、案件调查时,根据案情可以找知情人或者被调查人了解案情,也可以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取证时,承办人应当向出证人讲明出证要求和责任。

18、调查和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和录音工作,对证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当场取证。

19、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承办人或他人代写,并经本人认可签字。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据材料。出证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同时要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20、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照片、影印或者复制品等物件上加盖印章,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或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以及文字说明。

21、调取证据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取证或者补证。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均为定案证据。

22、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单项统计资料、隐私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当予以保密。

23、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并进行登记编号分类保存,不得遗失。

25、调查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将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辩和提出质证。调查组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但是,当事人的申辩和提出的质证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26、统计局在做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2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会采取公开的对质形式,由当事人和承办人各自申诉理由,举证辩驳,统计局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是否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决定。

四、处理与送达

27、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问题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处理意见以及调查组成员和报告时间等。对案件性质和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28、 轻微、简单案件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执法科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提交局务会审议。对案件的讨论和审议,应填写《统计行政处罚意见讨论书》,并由与会人员审阅签字。

29、 经审议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统计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发《统计行政处分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副本)提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二)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三)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定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决定书》,予以销案;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级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备案。

30、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单位。被送达当事人或者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被送达个人不在的,交其所在单位签收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者收发管理人员签收。

31、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拒收有关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应采取录像或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2、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3、统计局拟定行政处罚 ,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在15日内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上述程序结束后,统计局根据情况,做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对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市统计局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 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结 案

35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即为终结。

36、 承办人在案件终结10日内,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和《统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37、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20日内,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编目装订,并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38、案卷必须具备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或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四)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五)结案报告、结案登记表及其它有关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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