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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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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开迪”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开迪”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________省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场________层以“开迪(PATHFINDER)”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4.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5.甲方商标:“开迪”、“PATHFINDER”、“甘迪安娜”、“CANDIANA”、“CANDY & COMPANY”、“密珍集”,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6.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面形象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
    2.设备、设施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提供。甲方有各种店面设备、设施标准效果图及预算可供乙方选择。
    3.标准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设备、设施,甲方按实际成本价6折收取费用,名称、报价见合同附件一,超出标准的设备按实际成本价收取。
    4.统一服装:必须使用“开迪”导购服,特殊原因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使用商场规定的服装。
    第七条 供货方式及要求。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
    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发货。
    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第八条 甲方责任。
    1. 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
    2. 免费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 派员指导乙方开业。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
    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如遇部分品种短缺,为乙方推荐其它对路适销的产品。
    6. 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负担50%。
    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三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9. 免费提供有关的促销方案及资料。
    第九条 乙方责任。
    1.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必须每月5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甲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前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
    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开业指导收费标准(免收□ 收取□)。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100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60元/天计收;
    (3)时间3至5天,最长不超过7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 保证金和风险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捌仟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须交纳 的风险金,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
    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8%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17%中,甲方负责9%,乙方负责8%。增值税发票总额8%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
    4.乙方必须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返回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提供税票给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进货款,一部分10日内将款返给乙方。
    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中的1、2、3项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除前第7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三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税票全款到帐三月后返还。
    第十二条 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贰万元(2万元); 
    □(2)市级:伍万元(5万元); 
    □(3)省级:贰拾万元(20万元); 
    第十三条 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60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60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90天累计不足两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三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    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 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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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传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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