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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消费“霸王条款”增多应引关注 商家敛财花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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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涨价,设置最低消费,优惠卡禁止使用……春节期间,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制定了各种“规矩”,让消费者多掏钱。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李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春节期间遇到的不合理现象,并发出疑问:“商家这样做合理吗?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商家变花样敛财

  李女士告诉记者,1月29日,她和朋友到位于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附近的一家咖啡厅消费,发现以前卖58元一壶的茶水变成了62元。李女士询问该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她,春节期间,该店许多菜和茶水都涨价了,此外,不论包厢还是散台,过年期间都有最低消费,3个人必须消费满150元才能入座。“这是哪门子的规定?过年期间就能随便定规矩?”李女士十分不满,与朋友离开了这家店。

  乌市市民小伟也遇到了一件窝心的事。春节期间,他与家人来到位于乌市北门转盘附近的一家歌厅唱歌。小伟告诉记者,春节前,他往自己的优惠卡里充了200元钱,本以为这次唱歌可以消费,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想在春节期间享受优惠,就必须重新充值,否则不能使用优惠卡。

  小伟问:“规定出自哪里?”工作人员回答,是他们自己定的,“春节期间都是这样”。无奈,小伟又往优惠卡里充了500元,并开了一个包厢唱歌。两小时后,意犹未尽的小伟准备再续一小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如果要续时,必须保证最低消费380元。“一过年,这些奇怪的规定全出来了,简直没道理!”小伟抱怨道。

  一切皆因“利”

  近日,记者走访了乌市多家餐饮娱乐场所发现,春节期间临时涨价、捆绑消费等已成为普遍现象。位于北京路的一家餐馆的老板王魁告诉记者,酒水(包括饮料、果汁)是餐饮行业利润的大头,约占总利润的三分之一。因此,过年期间,他的餐馆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白酒除外)。王魁说,他的餐馆销量最大的某品牌啤酒售价每瓶8元,而进价是每瓶3.5元,春节期间每天的酒水营业额是平时的4倍。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商家制定“霸王行规”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利润,商家知道春节期间消费者人数会增加,且消费意愿强烈,“出手大方”,因此商家便临时涨价或规定最低消费数额,趁机多捞一把;二是由于春节期间,很多商家出现“用工荒”,能接待的客人不如以前多,只好在单品消费上下功夫。

  消费者有权说“不”

  早在2006年2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就发布相关规定,要求乌市的餐饮企业(包括星级饭店)进行自我规范,主动撤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之类的店堂告示,对违反规定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理,最高可罚款1万元。

  记者电话咨询了新疆自治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商家的“最低消费”规定或“搭售”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易,并可拨打“12315”投诉。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新疆律师张忠山。他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变着花样要求消费者多消费,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张忠山还告诉记者,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行规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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