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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_劳动法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劳动法论文    收藏本页
  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正是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的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作出了贡献。

  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本文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及这一问题。为了深刻认识这一点,我们在这里运用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从法律和人权的关系,即法律对人权的确认、维护和保障方面来作一理论上的分析,从而说明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故而社会关系的存在成为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这里,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因此,马克思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因即利益,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方式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实即法定权利。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的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两者有着不解的渊源。

  总之,制约权利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和最终归宿,人权关系、人权本质、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调整、维护与保障从根本上来说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并以法律作为保护途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而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向弱势群体和个人倾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并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的过程

  一般来讲,应然理想的人权和法定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处于变动中的事物,是一个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条件的制约或限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或叫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即实际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权的本义是静态的、理念上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载体、工具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可以说人权的三种形态及其三种形态人权的实际水平是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提高的,而人权的三种形态本身也是不断相互转化的过程。即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会提出不同的人权要求-“应然权利”,然后人们通过制定法律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修订现存法律的方式使其转化为法定权利。可以说,一项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就表示“应然权利”的实现向前迈了一大步。再其后,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遵守、执行来完成人权的实现,即人们真正得到“实然权利”。

  2、人权需靠法律从静态规定到动态执行的过程实现

  法律确认了某项人权,某项劳动者的人权,但这并不等于人们就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人权。我们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人权作出较广泛全面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而通过劳动法律的遵守、执行来保证劳动者人权的实现,才是最困难也是最主要的过程,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把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社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一个更复杂、艰巨的过程。这就必须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并使其得以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条件

  劳动者人权的实现、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决定和制约人权发展水平及其实现的决定性的因素。就拿劳动法来讲,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但劳动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脱离现今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不断的转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人权状况、人权水平和生产力都将不断改善、发展和提高。

  2、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发展水平。法律是人权的载体,而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则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可以说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国际制度、政治制度和以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法治、特别是列入国家宪法的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其标志是国家要建立完备并能充分保障其实施的人权的法律。

  3、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享有并实现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4、劳动者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权利是要权利人去主张才能实现的,如果劳动者毫无权利意识,或不敢、不能、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是对权利的放弃,就是人权的被侵害,因此,劳动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政治的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最后,劳动者人权的彻底实现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需求得到全面满足为条件。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相对的。真正、彻底和最高境界人权的实现有待人类进入自由王国,人类社会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到来。共产主义者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也必然是一面引导人们不断前进的高高飘扬的人权旗帜。

  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基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具体体现为:

  (一)人身人格权利。这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度(当然这自由是相对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1)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广大劳动者摆脱了单位身份的束缚,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长、能力、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职业,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现方面。(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即人身权的重要体现。(3)劳动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收取(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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