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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调查报告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工作报告    收藏本页
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日益突出。2005年至2007年县妇联信访办接待此类案件分别为24件、37件、35件,2008年1-4月达14件,分别占同期上访案件的15%、19%、21%和24%。针对这一课题,县妇联组织机关干职工和部分乡镇妇联干部深入城郊、白马、夏铎铺、历经铺等4个乡镇的15个村22个村民小组走村串户开展调研,认真完成了400份成年妇女、100份基层干部的调查问卷。组织县信访局、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及问题比较突出乡镇的15位基层干部代表召开座谈会。旨在了解宁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的表象和特点 
  1、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补偿费分配方式管理不规范。一是妇女失地和一人双份地现象同时存在。本次调查中有5位妇女反映自己在娘家和婆家都分有田地,有10名妇女娘家和婆家都没有田地。二是对妇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随意性大。农村妇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由村规民约、户主代表会决定,即是同村同等条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2、上访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此类案件大多为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如历经铺乡新宝塔村沩丰坝组戴海霞等6人的土地维权事件,越级上访到全国妇联,引起高度重视;城郊乡沩丰坝村实行组陈小平、陈梦婷两出嫁女土地承包权事件越级上访到省、市妇联;金洲乡全民村10组妇女向平因征地补偿问题,在省两会期间去省政府上访,惊动分管信访的副省长即时召开听众会。上访的内容主要是婚姻状况的变化使农村妇女失去土地:一是出嫁女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占妇女土地权益上访案件的65%。主要表现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归集体,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白马桥乡仁福村歪坝组出嫁女王湘宁、王宗平,98年外嫁本县非农户口,按政策规定户口只能落在娘家。而2008年3月,村民小组重新调整责任田分配方案,将她们排除在外,从此,两人成为老上访户。二是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被强行收归集体。有的离婚后不论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有的回到娘家后,村里只给本人上户口及发放承包地,却不给其抚养的子女上户口及发放承包地。三是男到女家落户的村民,其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村规定,有女无儿户允许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分田;有子户不能招婿,否则,不予落户分田。 
  3、 行政协调基本不起作用,法律维权步履艰难。一是起诉时被告不应诉、不出庭。有的村组出现村民集体围攻法官、谩骂法官、村民组长辞职等事件,导致开庭时间多次推迟。二是胜诉容易,执行难。从座谈会中获悉,目前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胜诉后仍有三分之二不能得到及时落实。甚至有村组干部反映,法院将土地补偿款强制冻结分给胜诉妇女后,他们在第二次分款时会将前一次强制到位的部分又扣回来。2008年元月,戴海霞等6人征地拆迁补偿款一案惊动全国妇联和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胜诉后,几名妇女拿着判决书却分不到补偿款,只能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多次督促,但因补偿款已分发到各家各户,至今仍未落实。 
二、问题凸现的原因 
  1、妇女法制素质提高,自主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妇女自主维权意识增强。200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妇女土地维权案61件,由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58件,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2、户籍制度引发一系列矛盾。一是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二是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与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入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3、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监督存在盲区。在现实生活中,“村规民约”、“土政策”在农村有相当的权威性,对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的作用也最明显。从基层干部调查问卷中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不参与监督组级分配方案的制定,完全由村民说了算,乡镇政府根本不知道也不去管“村规民约”是否合法。 
  4、对村民自治缺乏正确认识。曲解“村民自治”的含义,无限扩大“村规民约”的效力,认为不管什么事情只要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决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级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了解。 
三、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建议县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土地征收相关乡镇在征地款下拔前办好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政策,联村干部要当好法律辅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侵权事件的调解;职能部门对公务员的普法教育要落到实处,进一步营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干部带头用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监督。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底线,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追求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级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同时,建议上级职能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户籍制度,尽快出台便于基层操作的户籍管理制度。 
  3、各级政府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 
《村民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依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有指导和帮助的权力。一是从程序上予以指导,保证在《村民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下制定;二是在内容方面予以指导,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三是严格“村规民约”的备案制度,便于乡镇政府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管理;四是政府部门要规范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可预留补偿款的20%作为土地权益纠纷备用资金,由乡镇农办保管一年,其使用权由群众代表会决定;五是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对公然歧视农村妇女、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所谓“村规民约”、“集体决定”要立即纠正,制止“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4、提高妇女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在此类来访案例中,不排除有妇女因眼前利益钻政策空子的现象。有的妇女因为要分到承包地或征地拆迁款而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感情基础不牢,导致婚姻不幸福;有的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将户口迁回娘家,要求取得补偿款,引发一系列纠纷。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促进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树立正确利益观,敢于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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