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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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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加快健全全民
 

 

 医保体系
  (一)继续做好扩面提标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和75%以上。新农合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65%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的部门为分别牵头部门,下同)
  (二)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做好开展大病保险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医保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障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出台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则。统筹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照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照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五)提高医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和发展其他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六)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按照中、省部署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责整合,做好整合期间制度的平稳运行和管理的衔接。(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七)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严格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达35%,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达50%。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完善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向技术骨干倾斜的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九)巩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成效。全面落实村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创新村医各项补助考核发放办法,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现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全覆盖。探索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提升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力争2014年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设置达97%。强化中医药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搞好中医药文化宣传和普及。(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和村卫生室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十四)全面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全市8家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统筹推进补偿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供应、人事制度等综合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十六)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县级医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和复杂病种初诊能力。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帮扶机制,2014年度选派25名县级医院医师到三级医院进修培训。着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加强医务人员配置,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和“节假日门诊”。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推进首诊负责制,规范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行“先诊疗、后结算”。(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十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严格落实中、省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精神,积极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推进价格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九)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在准入、土地、投融资、税收、人才引进、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十)继续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40%以上。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1.65万名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99%。(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管理。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增加公共卫生人员、注册护士等人才配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50%以上的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二十二)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探索实施智慧医疗建设,加快以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化进程,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统筹推进其他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严禁公立医院超规模盲目扩张、举债建设。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四)完善医改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促进医改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
  (二十五)继续加大医改投入力度。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区市县2014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 2012年。(二十六)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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